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5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25 日
- 法官陳學德
- 法定代理人陳萬祥
- 原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570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蔡佩蓉 當事人與瀧盛餐飲店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907,41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9,1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學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書記官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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