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613號
- 原告
- 宥宇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元佩
- 被告
- 黃思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房屋騰空遷讓返還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該建物之價值為斷,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前開建物課稅現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萬5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