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6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16 日
- 當事人宥宇實業有限公司、王元佩、黃思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613號 原 告 宥宇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元佩 被 告 黃思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 房屋騰空遷讓返還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該建物之價值為斷,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前開建物課稅現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萬5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家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書記官 蔡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