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616號
- 原告
- 周方
- 被告
- 駿億磁磚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駿郎
- 被告
- 大晟營造(股)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俊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駿億磁磚興業有限公司、大晟營造(股)公司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57,38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4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6,444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