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6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0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624號原 告 洪瑞文即文發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葉東龍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優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61,71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等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54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渙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游語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