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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6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02 日
  • 法官
    黃渙文

  • 原告
    洪瑞文即文發工程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624號原   告 洪瑞文即文發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葉東龍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優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61,71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等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54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渙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游語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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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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