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6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06 日
- 當事人東麟工程有限公司、劉育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644號 原 告 東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育安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元証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25,758元,應繳 裁判費34,95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4,457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 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書記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