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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680號

返還代墊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蔡孟君

原告
晉得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伶娟
被告
崴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依秀 同上
被告
王羣翰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崴霸有限公司、王羣翰發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1973號),惟被告2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0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繳裁判費24,76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4,2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並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且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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