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680號
- 原告
- 晉得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伶娟
- 被告
- 崴霸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依秀 同上
- 被告
- 王羣翰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崴霸有限公司、王羣翰發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1973號),惟被告2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0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繳裁判費24,76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4,2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並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且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