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7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22 日
- 當事人富安有限公司、蕭國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707號 原 告 富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國全 訴訟代理人 陳榮輝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茂精機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記載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84萬156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萬680元,原告僅繳納5000元,尚欠 繳22萬5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婉昀 不得抗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書記官 王嘉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