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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707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林婉昀

原告
富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國全
訴訟代理人
陳榮輝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茂精機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記載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84萬156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萬680元,原告僅繳納5000元,尚欠繳22萬5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不得抗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婉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嘉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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