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728號
- 原告
- 崇煜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俊志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群喜汽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買賣糾紛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24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76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應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到院,以供送達,或提出起訴狀繕本已送達被告之證明。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補字第1728號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群喜汽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買賣糾紛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24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76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應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到院,以供送達,或提出起訴狀繕本已送達被告之證明。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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