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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728號

買賣糾紛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廖純卿

原告
崇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志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群喜汽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買賣糾紛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24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76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應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到院,以供送達,或提出起訴狀繕本已送達被告之證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雯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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