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7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04 日
- 當事人笠嘉國際有限公司、李淳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736號 原 告 笠嘉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淳薇 送達代收址: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0樓 上原告與被告張嘉銘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9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書記官 劉子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