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7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27 日
- 當事人又廣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蔡清龍、際峰機械鈑金股份有限公司、張茂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742號 原 告 又廣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清龍 被 告 際峰機械鈑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茂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120 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得定期間先命補正。上開規定於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時準用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第272條第1項即明。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萬5,567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本件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 請費用500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5,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條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宇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