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7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顧問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02 日
- 當事人采威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蕭哲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745號 原 告 采威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哲君 訴訟代理人 林士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阿自倍爾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顧問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40,5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365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書記官 蔡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