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746號
- 原告
- 好康不動產經紀行
- 法定代理人
- 何昱興
- 被告
- 池怡靜
上列原告與被告池怡靜間請求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60,000元,應徵裁判費16,4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本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補字第1746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池怡靜間請求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60,000元,應徵裁判費16,4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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