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7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01 日
- 當事人九聯天然石片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楊火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783號 原 告 九聯天然石片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火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坤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