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785號
- 原告
- 黃計陞
- 原告
- 黃閔榆
- 原告
- 劉孟嘉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袁裕倫律師
- 被告
- 傑安國際行
- 兼法定代理人
- 楊偉華
- 被告
- 何崇億
廖俊瑋
洪若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退夥結算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12定有明文。原告請求被告為退夥結算,屬財產權訴訟,是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惟原告就此可得之利益,需視日後合夥財產結算結果而定,應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即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又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業經司法院以命令自民國91年2月8日起,增加至新臺幣(下同) 150萬元,則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增加後為165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計算,本件第一審裁判費應為1萬733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