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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800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劉育綾

原告
志詮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綉菊

上列原告與被告食在好味道食品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3,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綾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黃詩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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