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8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19 日
- 當事人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朱益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804號 原 告 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益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白仁傑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7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百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書記官 唐振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