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8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08 日
- 當事人黃淑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818號 原 告 黃淑真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太平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故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書記官 廖明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