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822號
- 原告
- 肯星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濬紳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賴荷梵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賴荷梵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4,642元,應繳裁判費11,59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093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