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8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13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明献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83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周柏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聖冠有限公司等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99264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