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834號
- 原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利明献
- 訴訟代理人
- 周柏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聖冠有限公司等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264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