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860號
- 原告
-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翁健
- 訴訟代理人
- 胡原通
- 被告
- 聖坤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 被告
- 人 李臺生
- 被告
- 黃正興
李香女
上列原告與被告聖坤股份有限公司、李臺生、黃正興、李香女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42,801,129元,及日圓101,850,070元、美金166,906.5元,而原告民國110年9月28日聲請支付命令時,臺灣銀行之日圓兌換新臺幣賣出價為日圓1元兌換新臺幣0.2531元,美金兌換新臺幣賣出價為美金1元兌換新臺幣28.04元,有臺灣銀行歷史匯率收盤價查詢資料在卷可參,是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75,109,510元【計算式:42,801,129元+(101,850,070元×0.2531)+(166,906.5元×28.04)=175,109,51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70,347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469,8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