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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866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蔡孟君

原告
山本富也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宜蒨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若臻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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