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8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20 日
- 當事人山本富也國際有限公司、謝宜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866號 原 告 山本富也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宜蒨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若臻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書記官 鄭雅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