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8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03 日
- 當事人彭冠茹、經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葉如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889號 原 告 彭冠茹 被 告 經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如琛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條之6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就原告所有坐落臺中市○區○ ○段0000號地號土地(權利範圍為492/0000000)及同段5571 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段00巷 0號3樓之30,下合稱系爭不動產)之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等語,核屬因債權之擔保涉訟。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27萬元,而系爭不動產之價額,經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110年10月最新鄰近類似條件房地交易價格約每平方公尺175,000元,又系爭不動產之總面積為19.41平方公尺,有建物登 記第一類謄本可稽,則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額約為3,396,750元(計算式:175,000元/㎡×19.41㎡=3,396,750元),揆諸 前開規定,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系爭抵押權擔保之債權額即27萬元定之,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書記官 蔡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