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9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積欠款項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15 日
- 當事人香港商迦泰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伊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948號 原 告 香港商迦泰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伊泰 上列原告與被告漢崴船務代理有限公司、蔡宏澤、柯佩芬間請求返還積欠款項事件,曾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原告於民國110年9月8日聲請支付命令時訴訟標的為美 金562,990元,依該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鈔賣出匯率為1美金兌換新臺幣28.005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5,766,535元(28.005×562,990=15,766,53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776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0,2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書記官 黃馨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