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9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09 日
- 當事人彭進宗、昇宥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賴皇亦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949號 原 告 彭進宗 被 告 昇宥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皇亦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第1項,係依租賃關係及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 告返還租賃物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房屋,而 該屋之課稅現值為新臺幣(下同)684,600元(參卷附房屋稅籍 證明書),低於原告主張之租金總額,即應以該屋價額684,600 元核計訴訟標的價額。至原告聲明第2、3項附帶請求相當於租金之賠償部分,則不併算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84,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綾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書記官 黃詩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