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9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居間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02 日
- 法官陳盈睿
- 法定代理人林友信
- 原告豐禾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958號 原 告 豐禾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友信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上揮食品行、薛智井、黃子宸、黃睦宏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48,400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325元。茲限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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