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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9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04 日
  • 法官
    林秀菊
  • 法定代理人
    陳靜茹

  • 原告
    淞順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985號 原 告 淞順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靜茹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穩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穩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96,672元,應繳裁判 費40,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0,1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書記官 劉子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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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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