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9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15 日
- 當事人周坤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997號 原 告 周坤傑 送達址: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0 樓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宴瑲、李羿辰即旭鎧工程行間損害賠償事件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4萬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72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家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書記官 蔡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