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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01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施懷閔

原告
剴聚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明
被告
鴻佑機械鈑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倪學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9萬0,101元(即第1項聲明請求給付之535,800元+第2項聲明請求返還之標的物價值總額454,301元=990,1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900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懷閔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宏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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