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013號
- 原告
- 剴聚建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俊明
- 被告
- 鴻佑機械鈑金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倪學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9萬0,101元(即第1項聲明請求給付之535,800元+第2項聲明請求返還之標的物價值總額454,301元=990,1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900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