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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019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12 日

法官巫淑芳

原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被告
三采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已廢止)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12,000元(原告主張應予剔除之次序6代扣執行費「國庫(三采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2,000元,及次序8三采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順位抵押權分配金額1,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0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明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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