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019號
- 原告
-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俊吉
- 被告
- 三采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已廢止)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12,000元(原告主張應予剔除之次序6代扣執行費「國庫(三采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2,000元,及次序8三采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順位抵押權分配金額1,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0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