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034號
- 原告
- 吉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元銘
上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對被告黃明輝即芳誠工程行等起訴。
查原告雖主張兩造間有新臺幣(下同)五百餘萬元之債權,但表
明僅先請求給付170萬元,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7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補字第2034號
上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對被告黃明輝即芳誠工程行等起訴。
查原告雖主張兩造間有新臺幣(下同)五百餘萬元之債權,但表
明僅先請求給付170萬元,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7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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