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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03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王奕勛

原告
吉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元銘

上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對被告黃明輝即芳誠工程行等起訴。

查原告雖主張兩造間有新臺幣(下同)五百餘萬元之債權,但表

明僅先請求給付170萬元,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7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高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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