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0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10 日
- 當事人吉能有限公司、蔡元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034號 原 告 吉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元銘 上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對被告黃明輝即芳誠工程行等起訴。查原告雖主張兩造間有新臺幣(下同)五百餘萬元之債權,但表明僅先請求給付170萬元,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7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書記官 高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