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0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保留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15 日
- 當事人福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孫新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035號 原 告 福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新惠 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律師 何宗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瑞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留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718,9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8,336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書記官 譚系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