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0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23 日
- 當事人櫻花通運有限公司、黃建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063號 原 告 櫻花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源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群賀事業有限公司、賴睿騰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叁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叁仟柒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貳萬叁仟貳佰柒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佳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書記官 蔡柏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