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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06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林金灶

原告
隆豪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文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上弘開發建設有限公司、華力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有下列不合法之情事,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任何1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依起訴狀聲明第1項記載係請求被告2人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711,100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711,1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

二、原告起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7條規定在書狀具狀人欄位簽名或蓋章(僅以電腦打字方式繕打公司名稱及法定代理人姓名,不生簽名或蓋章之效力),即有書狀不合程式之不合法情形,請原告到院補正起訴狀之公司大小章,或重新提出原告公司及法定代理人均已簽名或蓋章之起訴狀。

三、依原告起訴狀記載,本件被告人數為2人,但原告僅提出起訴狀繕本1份,尚缺繕本1份,請一併補提起訴狀繕本1份(含證物等附屬文件)到院,俾利法院送達訴訟文書予被告2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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