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0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18 日
- 當事人隆豪環保有限公司、蘇文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067號 原 告 隆豪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文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上弘開發建設有限公司、華力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有下列不合法之情事,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任何1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依起訴狀聲明第1項記載係請 求被告2人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711,100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711,100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 二、原告起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7條規定在書狀具狀人欄位簽 名或蓋章(僅以電腦打字方式繕打公司名稱及法定代理人姓 名,不生簽名或蓋章之效力),即有書狀不合程式之不合法 情形,請原告到院補正起訴狀之公司大小章,或重新提出原告公司及法定代理人均已簽名或蓋章之起訴狀。 三、依原告起訴狀記載,本件被告人數為2人,但原告僅提出起 訴狀繕本1份,尚缺繕本1份,請一併補提起訴狀繕本1份(含證物等附屬文件)到院,俾利法院送達訴訟文書予被告2人。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書記官 張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