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067號
- 原告
- 隆豪環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文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上弘開發建設有限公司、華力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有下列不合法之情事,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任何1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依起訴狀聲明第1項記載係請求被告2人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711,100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711,1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
二、原告起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7條規定在書狀具狀人欄位簽名或蓋章(僅以電腦打字方式繕打公司名稱及法定代理人姓名,不生簽名或蓋章之效力),即有書狀不合程式之不合法情形,請原告到院補正起訴狀之公司大小章,或重新提出原告公司及法定代理人均已簽名或蓋章之起訴狀。
三、依原告起訴狀記載,本件被告人數為2人,但原告僅提出起訴狀繕本1份,尚缺繕本1份,請一併補提起訴狀繕本1份(含證物等附屬文件)到院,俾利法院送達訴訟文書予被告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