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1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償還侵佔之公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25 日
- 當事人品全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吳宗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104號 原 告 品全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宗憲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雅婷間請求償還侵佔之公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萬51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家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書記官 蔡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