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104號
- 原告
- 品全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宗憲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雅婷間請求償還侵佔之公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萬51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補字第2104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雅婷間請求償還侵佔之公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萬51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