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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134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蔡嘉裕

原告
呂雅雯即和聖精品佛藝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紀釋惟即藝境企業社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譚系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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