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1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26 日
- 當事人呂雅雯即和聖精品佛藝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134號 原 告 呂雅雯即和聖精品佛藝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紀釋惟即藝境企業社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書記官 譚系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