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1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03 日
- 當事人李家欣、實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李文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155號 原 告 李家欣 被 告 實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李文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以 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亦有明定。查原告先位主張被告實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及被告李文仁各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512,000元,並敘明任一被告給付,於其給付範圍內其餘 被告同免給付義務,核屬不真正連帶債務,合於上開條文所稱之「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此部分之訴訟標金額為1,512,000元,另原告備位 依僱傭契約所為請求,與先位之請求,屬選擇之關係,訴訟標的金額亦為1,512,000元,揆諸上開法條規定,應核定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1,51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048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書記官 陳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