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6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158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林婉昀

原告
弘林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怡華
被告
可麗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適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係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新臺幣(下同)921萬88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訴之聲明第二項係請求被告應返還支票面額175萬元之履約保證支票乙紙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96萬880元(計算式:921萬880元+175萬元=1096萬8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85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照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

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婉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嘉仁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