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2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07 日
- 當事人豐順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饒雪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206號 原 告 豐順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饒雪華 訴訟代理人 楊俊彥律師 上原告與被告鉅晟機電工程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68,475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書記官 劉子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