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2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20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林秀菊

原告
豐順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饒雪華
訴訟代理人
楊俊彥律師

上原告與被告鉅晟機電工程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68,475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劉子瑩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