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206號
- 原告
- 豐順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饒雪華
- 訴訟代理人
- 楊俊彥律師
上原告與被告鉅晟機電工程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68,475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補字第2206號
上原告與被告鉅晟機電工程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68,475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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