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2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保留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06 日
- 當事人帝發石材有限公司、林德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208號 原 告 帝發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德旺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聖億塑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3,872元,應繳裁判費5,8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3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書記官 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