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241號
- 原告
- 七星崗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振鋒
- 訴訟代理人
- 顏永青律師
- 被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港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俊廷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帳戶所有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1萬0100元【詳見起訴狀事實理由欄程序事項所載,目前系爭帳戶內之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0020元。至於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更名部分,係屬附帶請求,參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