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243號
- 原告
- 曾信財
- 原告
- 曾晰密
- 被告
- 葉玉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聲明請求:(一)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暨其上同段393建號、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號建物之不動產所有權,於民國109年2月12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回復登記為原告、被告及訴外人曾惠稜公同共有。(二)被告應將起訴狀附表2所示之動產返還予原告、被告及曾惠稜公同共有。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為上開不動產及動產之價額,參酌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核發之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3萬68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96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黃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