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2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13 日
- 當事人賴婉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268號 原 告 賴婉玉 代 理 人 鄭世脩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前聲請對香港商諾維亞國際有限公司(已廢止登記)及許鴻紳(原名許鴻文)發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9686號),惟其中被告許鴻紳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惟未具體表明異議事由),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432,000元(以民國109年9月28日視為起訴時之台灣銀行現金賣出匯率28.04元計算80萬美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09,47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08,972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到院(請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請求權基礎法條依據、證據),另備繕本逕以雙掛號寄送被告,並檢具掛號回執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書記官 陳念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