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2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17 日
- 當事人錡兵股份有限公司、李國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278號 原 告 錡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隆 訴訟代理人 劉秋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活力安生活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萬9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 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書記官 林佩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