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284號
- 原告
- 美姿空中瑜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安宥
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鄭凱文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鄭凱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23萬1,282元,應繳裁判費2萬3,17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萬2,67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依原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