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2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7 日
- 當事人美姿空中瑜珈有限公司、廖安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284號 原 告 美姿空中瑜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安宥 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鄭凱文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鄭凱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3萬1,282元,應繳裁判費2萬3,17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萬2,67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長志 以上正本係依原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書記官 林舒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