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2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9 日
- 當事人晨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方仁儀、晨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王水樹、萬大禾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陳麗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288號 原 告 晨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仁儀 原 告 晨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水樹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陳光龍律師 被 告 萬大禾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如 訴訟代理人 王炯棻律師 複 代理人 洪仁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1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晨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晨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分別起訴請求被告給付鋼筋材料SD280(#3~#5)617.12公噸及1217.08公噸,而查,原告請 求交付之鋼筋材料,起訴時之交易價格為每噸新臺幣(下同)2 萬2600元(見被告提出之SNN環宇鋼鐵網豐興盤價),其訴訟標 的價額分別1394萬6912元(即617.12X22600=00000000)及2750 萬6008元(即1217.08X22600=00000000),合計4145萬2920元(即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原告主張應以其分別欲補充給付被告之863萬2759元及1621萬0403元代價總額即2484萬3162 元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容有誤會,尚難採信。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45萬2920元,扣除已繳納之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萬18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37萬1848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 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陳其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