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297號
- 原告
- 微風場站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瑞姸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靜花有限公司、桶谷靜宏發支付命令(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4873號)。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79萬94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344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萬2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依原本製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