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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95號

侵權行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02 日

法官李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95號

原告
坤碁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樹棣
被告
駿躍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緯程
被告
劉字牟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亦有明定。查原告先位聲明、備位聲明互相競合,價額均為新臺幣(下同)2,699,393 元,依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699,393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蓓

               書記官 陳采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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