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0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95號 原 告 坤碁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樹棣 被 告 駿躍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緯程 被 告 劉字牟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以 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亦有明定。查原告先位聲明、備位聲明互相競合,價額均為新臺幣(下同)2,699,393 元,依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699,393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采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