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0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05號 原 告 鴻佑機械鈑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倪學墩 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律師 王雲玉律師 上原告與被告凱聚建材有限公司間返還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191,803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2,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書記官 劉子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