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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05號

返還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02 日

法官林秀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05號

原告
鴻佑機械鈑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倪學墩
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律師

      王雲玉律師

上原告與被告凱聚建材有限公司間返還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191,803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2,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劉子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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