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款項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0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20號 原 告 隆美麥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凱強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喜鵲生活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清償款項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喜鵲生活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喜鵲生活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1萬5418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56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12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