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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20號

清償款項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02 日

法官夏一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20號

原告
隆美麥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凱強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喜鵲生活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清償款項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喜鵲生活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喜鵲生活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1萬5418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56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12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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