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3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33號
- 原告
- 龍駿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美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糖果屋研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貳仟壹佰捌拾壹元。
理由
原告與被告糖果屋研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原告起訴時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8 萬4,02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 萬2,681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 萬2,18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